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9717號
要旨
所詢舞蹈補習班或其他營業場所使用購入之盜版錄音帶、CD音樂帶,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函。二、按「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公開演出:指以演按、舞蹈、歌唱、彈奏…
令函要旨
所詢舞蹈補習班或其他營業場所使用購入之盜版錄音帶、CD音樂帶,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函。二、按「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公開演出:指以演按、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廿六條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定有明文,又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一號函釋明,於公眾場所藉錄音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屬前述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所指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公開演出」行為。所詢「舞蹈補習班或其他營業場所使用購入之盜版錄音帶、CD音樂帶,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所稱「使用」,如有上述公開演出之行為,自應徵得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又「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定有明文,因此,購入之錄音帶、CD音樂帶,其為盜版品者,應注意上述條文規定,避免利用行為觸犯上述規定而有侵害行為之發生。三、復查著作權屬私權利,因此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規定,除侵害著作權之常業犯等罪屬公訴罪外,原則上為告訴乃論,是對侵害行為之追究,應由權利人逕向司法機關提出,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四、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一號函及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一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