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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8875號

會議日期 83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承詢有關 貴部擬將國內大學校院研究所畢業生碩、博士論文提要委託國立中央圖書館製成電子資料檔並與台灣學術網路聯線,免費開放供國內外聯線之各單位查詢使用,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台(八十三)高○…

令函要旨

承詢有關 貴部擬將國內大學校院研究所畢業生碩、博士論文提要委託國立中央圖書館製成電子資料檔並與台灣學術網路聯線,免費開放供國內外聯線之各單位查詢使用,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台(八十三)高○四五二七九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及將其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因此,重製他人著作或將他人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後,始得為之;又上述「同意」,包括明示及默示。是以 貴部擬委託國立中央圖書館將碩、博士論文提要製成電子資料檔與台灣學術網路聯線,如涉及上述重製及編輯之情形,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利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碩、博士論文提要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明示或默示)後,始得為之。三、復按來函所稱「各單位查詢使用」,究係何指?殊有疑義,唯依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二項明定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上述使用者之行為若有涉及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著作人專有權利之行使,且無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利用)之規定者,亦需注意應徵得碩、博士論文提要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後,始得為之。是以 貴部為利用前揭碩、博士論文提要委託製成電子資料檔與台灣學術網路聯繫,於徵求碩、博士論文提要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時,亦得一併針對查詢使用者之利用行為徵求同意。四、有關本案之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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