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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8579號

會議日期 83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貴公司所詢有關影音光碟VIDEO CD數位化版權之法定依據等疑義,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二據法字第九四○八二○號函。二、有關貴公司所詢問題分述說明如次:(一)查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並無「版權」一詞,故來函所詢「…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有關影音光碟VIDEO CD數位化版權之法定依據等疑義,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二據法字第九四○八二○號函。二、有關貴公司所詢問題分述說明如次:(一)查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並無「版權」一詞,故來函所詢「版權」乙詞,其意為何?尚有疑義,如係指著作權而言,則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之著作。」「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影音光碟(VIDEO CD)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請參考上述規定。復查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另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是如係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視聽、錄音著作附著於光碟等媒介物上,應屬上述重製行為,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利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貴公司所詢影音光碟數位化所涉及著作權問題,請參考上述說明。(二)貴公司所詢影音光碟VIDEO CD數位化節目受審程序與自備文件,其意為何?尚有疑義,如係欲申請著作權登記者,請參考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之規定。如係指電影片或錄影節目審查程序及應備文件者,並非本部職掌,請逕洽行政院新聞局。三、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著作權登記申請書及申請須知、認識著作權(一)、(二)冊各一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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