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8093號
要旨
承詢有關 貴局計畫製作華夏之音雷射唱片涉及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三年八月五日(83)強視一字一四○一四號函。二、按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之約定,係屬私權契約,是自包括書面契約與口頭契約。關於 貴局於民國六、七十年間…
令函要旨
承詢有關 貴局計畫製作華夏之音雷射唱片涉及著作權法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三年八月五日(83)強視一字一四○一四號函。二、按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之約定,係屬私權契約,是自包括書面契約與口頭契約。關於 貴局於民國六、七十年間經來函所列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人之授權,錄製錄音帶,今計畫將該項錄音帶重新壓製成雷射CD片,是否仍須經音樂著作權人之同意乙節,應視當時授權利用之約定內容,是否含有授權將該等音樂著作錄製成雷射CD片之意思而定。因屬私契約行為之認定,本部未便表示意見。三、有關本案之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