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6907號
要旨
為中共「國家機關法人」目前尚不宜以機關法人名義,向本部申請著作權登記,暨修正本部受理大陸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一案,報請 鑒核。說明:一、依據 鈞院大陸委員會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八十三)陸文字第八三○九三五三號函辦理。二、依著…
令函要旨
為中共「國家機關法人」目前尚不宜以機關法人名義,向本部申請著作權登記,暨修正本部受理大陸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一案,報請 鑒核。說明:一、依據 鈞院大陸委員會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八十三)陸文字第八三○九三五三號函辦理。二、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第十三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及第十一條但書「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等規定,得為著作人者,僅限於自然人及法人,而所稱法人尚包括公法人及私法人在內,是本部受理公法人申請著作權登記。均須由公法人所屬機關以公法人管理者之名義提出申請;例如,中華民國享有著作權,由經濟部提出申請者,即以「中華民國管理者:經濟部」之名義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申請人,申請著作權登記。三、又有關大陸地區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申請案,本部訂有「內政部受理大陸地區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並經 鈞院核訂在案(如附件一)。復按大陸地區法人可在台灣地區申請著作權登記,並享有著作權,查法務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八十三律○一五一八號函已有函釋(如附件二),唯上揭法務部函並未釋明上述所謂大陸地區法人是否包括大陸地區公法人,尚有疑義,是本部乃再於同年五月十八日以台(八十三)內著字第八三一○二六二號函該部表示意見(如附件三)。嗣法務部八十三年六月四日法八十三律決一一六四六號復函略以「有關本件大陸地區公法人得否在台灣地區申請著作權登記,並享有著作權,似應視我國目前如何認定中共之政治實體而定;因事涉現階段大陸政策之考量,宜請洽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意見」(如附件四);旋經本部於同年六月十七日以台(八十三)內著字第八三一二九九二號函請 鈞院大陸委員會表示意見在案(如附件五)。四、茲接 鈞院大陸委員會前揭函復(如附件六)略以:(一)大陸地區法人分企業法人及非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又分為國家機關法人、事業法人與社團法人,並無公、私法人之類別。(二)中共「國家機關法人」乃指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組建,以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為主的各級「國家機關」,具體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法人、行政管理機關法人、各級司法機關法人及軍隊法人等。..此種「國家機關法人」以機關名義向我內政部申請著作權,依國家統一綱領之進程,目前尚非所宜。故法務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八十三律○一五一八號函所稱之「大陸地區法人」,現階段似不宜包括是類法人。五、因本案關涉現階段大陸政策,依右揭 鈞院大陸委員會之意見,目前中共「國家機關法人」尚不宜以機關法人名義,向本部申請著作權登記,享有著作權乙案,是前揭本部受理大陸地區著作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案處理原則,即須配合修正;爰擬修正如附對照表,是否妥適? 敬請核示。緣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申請人陳報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為大陸地區之「政府機關」,屬前揭 鈞院大陸委員會函指之中共「國家機關法人」,亟待 鈞院裁示,俾資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