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7381號
要旨
所詢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所提出「出國報告書」之著作權,可否歸屬中華民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83)會書字第○二四三七號函辦理。二、查有關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員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提出…
令函要旨
所詢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所提出「出國報告書」之著作權,可否歸屬中華民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會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83)會書字第○二四三七號函辦理。二、查有關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員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提出及處理要點」提出之因公出國報告書,是否屬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款所定之「公文」及其著作人之認定等疑義,隨文檢送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一八五八三號函影本乙份,請參考。三、又所詢可否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提出及處理要點」、「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及「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等法規中明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員出國報告書其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乙節緣著作權法並無禁止規定,故應可於該等法規中明定出國報告書其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惟因該等法規之法律位階均低於著作權法,因此,如於該等法規中明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人員出國報告書有關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歸屬之事項,自應符合著作權法規定而不得牴觸或違反該法之規定,且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但書或同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仍需與完成出國報告之公務員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歸屬之約定,又約定之形式不拘,舉凡於出國申請書、收據或相關書面單據上有上述約定即可。另檢送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四七六○號函抄本乙份,請參考該函附表說明之部分。四、本案如仍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一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二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