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85960號
要旨
有關一九九二年瑞士著作權及鄰接權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廢止互惠主義及首次發行要件保護我國人民之著作,且對在該法施行日(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前已完成之我國人民著作亦依法保護乙節,業經貴部查證屬實,是瑞士國人之著作依我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令函要旨
有關一九九二年瑞士著作權及鄰接權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廢止互惠主義及首次發行要件保護我國人民之著作,且對在該法施行日(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前已完成之我國人民著作亦依法保護乙節,業經貴部查證屬實,是瑞士國人之著作依我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請 查照惠轉瑞方知照。說明:依據林敏生律師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八三)林法字第○一八四號函、貴部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外(八三)北美字第T六六九號傳真電報及八十三年六月十卜日外(八三)北美字第T八一六號傳真電報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