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5378號
要旨
貴公司為洪明仕先生所著之「郵票中的魚」一書中之郵票是否涉及郵票發行國之著作權之疑義函請本部釋示乙節,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七月五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八…
令函要旨
貴公司為洪明仕先生所著之「郵票中的魚」一書中之郵票是否涉及郵票發行國之著作權之疑義函請本部釋示乙節,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七月五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外國人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查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八三)內著字第八三一五○五四號函已有釋明,茲檢送該釋函影本乙份,請參考。復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是來函所附「郵票中的魚」一書中之郵票圖案是否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請參考上述函釋及規定。三、又查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人專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及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因此,利用他人之美術著作,如涉及上述權利之行使,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來函所附「郵票中的魚」乙書中之郵票圖如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者,貴公司重製發行該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外,即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四、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一份,請參考。並檢還來函附件「郵票中的魚」乙本。五、本解釋如仍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一八,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