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陸文字第8309353號
要旨
關於大陸地區公法人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享有著作權等問題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二九九二號函。二、大陸地區法人分企業法人及非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又分為國家機構法人、事業法人與社團法人,並無…
令函要旨
關於大陸地區公法人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享有著作權等問題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二九九二號函。二、大陸地區法人分企業法人及非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又分為國家機構法人、事業法人與社團法人,並無公、私法人之類別。三、中共「國家機關法人」乃指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組建,以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為主的各級「國家機關」,具體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法人、行政管理機關法人、各級司法機關法人及軍隊法人等。機構法人成立之日即具有法人資格,不需要經過核准登記程序。此種「國家機關法人」以機關名義向我內政部申請著作權,依國家統一綱領之進程,目前尚非所宜。故法務部八十三年一月廿一日法八十三律○一五一八號函所稱之「大陸地區法人」,現階段似不宜包括是類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