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5054號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教育廣播電臺台北總臺節目課王碧華先生八十三年七月二日傳真 貴基金會自虔法師函辦理。二、所詢事項分別說明如次:(一)所詢問題1.: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乙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教育廣播電臺台北總臺節目課王碧華先生八十三年七月二日傳真 貴基金會自虔法師函辦理。二、所詢事項分別說明如次:(一)所詢問題1.: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乙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二)所詢問題2.:1.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復按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所詢音樂著作的使用有無「共同使用」及如何可得使用同意書乙節,係屬有關著作財產權授權事項之私契約問題,應依當事人間之約定而定。2.又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因此於廣播節目中如欲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利用)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亦即該「製作人」如為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即應徵得其同意,反之,則否。且本法並無「播放」一詞是為避免產生爭議,宜使用上述法定名詞為宜,併予敘明。(三)所詢問題3.: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除本國人之著作外,尚包括著作權法第四條所定外國人著作,故利用外國人之著作,如該著作符合本法第四條之規定,除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之規定情形外,自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至有關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茲分別說明如次:1.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國家國民之著作:目前有美國人、英國人、瑞士人、香港法人等完成之著作、住在台灣地區之西班牙及韓國僑民完成之著作(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2.任何在我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之著作或在我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我管轄區域內發行之著作,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者為限。迄今經外交部往返查證有此相同保護之國家或地區,計有瑞典、日本等三十一個國家如附「世界各個國家之國人著作得否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我國取得著作權保護之統計名單」乙份,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3.依據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於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正式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以下簡稱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著作權法第四條但書)………。(1)在美國首次發行之著作或在美國領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美國發行之著作(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三項乙款)。(2)在伯恩或世界著作權公約會員國境內首次發行之著作,於首次發行一年內由左列之人以書面協議取得專有權利,且該著作已在我國或美國對公眾流通者(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四項):1.美國人或我國人。2.美國人或我國人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其他專有利益之不論位於何處之法人。3.美國人或我國人直接控制之不論位於何處之法人。4.美國法人或我國法人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所控制之不論位於何處之法人。(3)在美國有住所之人之著作(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六項)。(4)在我國有住所之人之著作(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一條第六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