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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4704號

會議日期 83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函。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所稱之「人」係包括自然人及法人。檢送本部七十七年十月十一日台(七七)內著字第六三七六三五號函影…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函。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所稱之「人」係包括自然人及法人。檢送本部七十七年十月十一日台(七七)內著字第六三七六三五號函影本一份,請參考。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與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無關,前經本部函釋在案。檢送本部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號及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一三一四一號函影本各一份,請參考。四、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圖形作品如屬著作,且係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可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台端來函所詢之(Ⅰ)(Ⅱ)圖記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一節,請參考上述說明。五、關於所詢商標問題,緣非本部職掌範圍請洽其主管機關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六、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前揭函釋各一份,請參考。對本案問題,如仍有疑義請洽(○二)三五六五四一二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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