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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4778號

會議日期 83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貴會函請准予遊覽車隨車服務人員攜帶精選歌曲錄音帶備用乙節,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83)強版四字第一一二一六號函檢送台南市政府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八三南市新二字第九○五六五號函及貴會八十三年六月…

令函要旨

貴會函請准予遊覽車隨車服務人員攜帶精選歌曲錄音帶備用乙節,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83)強版四字第一一二一六號函檢送台南市政府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八三南市新二字第九○五六五號函及貴會八十三年六月八日(83)南市總工福字第九三三號函影本各乙份辦理。二、按日本人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查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三三號函已有釋明,茲檢送該函影本乙份,請參考。復按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人專有公開演出其著作之權利,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另查於公眾場所藉錄音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亦屬「公開演出」之行為,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 (81) 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一號函亦有釋明,茲檢送該函影本乙份,併請參考。是隨車服務人員於遊覽車上播放錄音帶之歌曲即屬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利用)之規定外,即應徵得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三、復查著作權係屬私權利,亦即權利之行使應依著作財產權人之意思,且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即有無構成侵害,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是貴會函為會員,為服務旅客之目的,請准予於遊覽車上利用音樂著作乙節,非本部職掌,歉難辦理。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冊、第二冊,請參考。五、對本解釋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一八,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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