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5377號
要旨
有關台端函稱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所屬「音樂著作使用委員會」係依舊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所成立,在「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未制訂前,該會為唯一經本部核准之音樂仲介團體乙節,與法理、事實均有出入,本部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二)內著字第八二一一○…
令函要旨
有關台端函稱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所屬「音樂著作使用委員會」係依舊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所成立,在「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未制訂前,該會為唯一經本部核准之音樂仲介團體乙節,與法理、事實均有出入,本部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二)內著字第八二一一○二二號、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二)內社字第八二一三一一五號、八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台(八十三)內著字第八三○九八四三號暨八十三年六月九日台(八十三)內著字第八三一一八四七號函(如附件)已有所澄清,請台端暨該會勿再強調該會係依舊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成立之團體,復請 查照。說明:依據 台端八十三年七月五日八三世法(一)○七○○三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