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4794號
要旨
所詢有關研究所入學考試、插班大學考試及二年制技術學院入學考試,是否屬於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及依法設立之文理補習班是否屬於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洪立法委員性榮八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教育部八十三年六月廿八日台(83)…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研究所入學考試、插班大學考試及二年制技術學院入學考試,是否屬於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及依法設立之文理補習班是否屬於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洪立法委員性榮八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教育部八十三年六月廿八日台(83)高○三三七二四號函轉 貴補習班八十三年五月十四六日函辦理。二、有關研究所入學考試、插班大學考試及二年制技術學院入學考試,是否屬於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及依法設立之文理補習班是否屬於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等疑義,茲分述如下:(一)按依教育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台(83)高○三三七二四號函示,國內各研究所入學考試、大學轉學考試及二年制技術學院入學考試等係依據「大學法」有關規定舉行之公開招生考試。是以該等考試試題即屬於著作權法第大條第五款所定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二)至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之疑義:1.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於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賦予著作人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及出租等各種專有之權利,唯按著作權法除保護著作人之權益外,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平衡著作人權利與社會公益,乃允許利用人於一定範圍內,得不經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合理使用他人之著作而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此即該法第三章第三節第四款「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利用)設立之旨;又著作權法原係以保護著作人之著作權益而訂定,是以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利用)之訂定,自需以未損及著作人之權益為前提,準此,本法乃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訂有合理利用之條文;復查本法第六十五條明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上述條文(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再者,同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亦明定,「..,但..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是對於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之行為,自非合理利用之行為,其理益明。2.經查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本法於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四條明定,其得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逕利用他人著作,然經合法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就其利用著作之目的及其利用之結果觀之,要難不影響被利用著作之潛在市場,而謂無損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亦即其利用著作之情形與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利用)設立之旨即未符;是其縱屬於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本部認為依其利用著作之情形,實與本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未合,自不得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利用他人著作。三、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一份,請參考。四、本案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