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3996號
要旨
台端函詢攝影著作著作權有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函。二、按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並無「版權」一詞,台端來函所載「版權」究何所指不明,有關所詢「版權」之問題,本部無從答復,合先說明。三、謹就來函所詢攝影著作著作…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攝影著作著作權有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函。二、按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並無「版權」一詞,台端來函所載「版權」究何所指不明,有關所詢「版權」之問題,本部無從答復,合先說明。三、謹就來函所詢攝影著作著作權有關疑義,綜復如下:(一)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所明定,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按攝影著作係於影像附著於正片或負片時完成,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重製則係將已完成之著作予以重複製作,使其著作內容再現,同時拍攝兩張「一模一樣」的照片時,第二張照片並非將第一張照片內容予以重複製作,而係另一將影像附著於正片或負片上之行為,雖其所拍攝之人或景物相同,仍應屬另一創作行為,各該照片均屬創作,各自享有攝影著作之著作權,著作人自得個別行使各該照片之著作權。所詢著作人將同時拍攝之兩張「一模一樣」的照片其中一張的著作權出售或出讓後,是否仍有自由使用另一張的權利一節,請參照上述說明。(二)攝影比賽之情形類似民法上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之性質,主辦單位發佈比賽辦法係要約,參賽者同意提供作品參加比賽之行為係承諾,雙方均受該比賽辦法之約束,而於錄取之條件成就時,契約即成立。故經錄取之著作,除參加人有與比賽辦法不同之意思表示可認為契約不成立外,其著作權之歸屬應依比賽辦法(即契約內容)認定之。至攝影比賽簡章中註明「得獎作品主辦單位有使用權」、「原稿底片歸主辦單位所有」之文字,其所稱之「使用權」及「底片歸………所有」,與著作權有別,能否認係著作權歸屬之約定,事涉私權,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認定之。(二)相機廠商主辦攝影比賽,如有不公平之規定,亦屬私權事項,宜向主辦單位反應請求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