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4414號
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註冊第一一七二七五號「面板圖形(三)」之三線條顏色之保護範圍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與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無關,…
令函要旨
台端函詢著作權註冊第一一七二七五號「面板圖形(三)」之三線條顏色之保護範圍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與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無關,前經本部一再函釋在案,檢送本部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二四四一○號及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三一四一號函影本各一份,請參考。三、復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所明定。是不論以任何方法再現著作內容者,應屬重製而非創作,故將圖形之部分色彩予以變動,而未表達新的思想感情,即屬未變更著作內容,應係原著作著作內容之再現,為重製之行為,尚難認係新的創作。台端所詢:「………本著作權上方及右方所及之處的三大段藍色線條如將該線條之藍色的形狀大小完全相同下予以更換為綠色是否仍然屬於本著作權之權益範圍………」一節,請參考上述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