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高字第033724號
要旨
有關國內各研究所入學考試、大學轉學考試、二年制技術學院入學考試等是否屬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及合法設立之文理補習班是否為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疑義,復請查照。說明:一、復八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一五八六號函。二、依據鼎茂圖書公司…
令函要旨
有關國內各研究所入學考試、大學轉學考試、二年制技術學院入學考試等是否屬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及合法設立之文理補習班是否為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疑義,復請查照。說明:一、復八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一五八六號函。二、依據鼎茂圖書公司、碩士文理補習班及立法院洪委員性榮轉來大聖文理補習班來函等請解釋前項疑義俾便配合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五款及第四十七條等規定之運用,因事屬貴部職權範圍,敬請惠予統一釋 ,本部謹提供意見如下:(一)國內各研究所入學考試、大學轉學考試及二年制技術學院入學考試等係依據「大學法」有關規定舉行之公開招生考試。(二)依照「補習教育法」第六條及第十條規定,文理補習班屬短期補習教育之類,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係依補習教育法之規定辦理。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二條之規定,短期補習班屬短期補習教育機構,該規則在法律位階上雖係命令,惟其法源依據為「補習教育法」。故尚難謂經合法設立之補習班非屬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三、隨文檢附鼎茂圖書公司、碩士文理補習班、大聖文理補習班等來函影本,請惠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