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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82587號

會議日期 83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檢送「研商旅館業將第四台節目接收至客房及自行裝設衛星電視播放給客人觀賞是否有無公開播送問題」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說明:一、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

令函要旨

檢送「研商旅館業將第四台節目接收至客房及自行裝設衛星電視播放給客人觀賞是否有無公開播送問題」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說明:一、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依上述定義,公開播送之行為,係以無線電發射電波,或以有線電視傳送有線電視或廣播信號,因此,不論以有線電或無線電為公開播送之行為,均需有發射電波(傳送信號)接收訊息之設備。又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九條第一項乙、丙款規定「受本協定保護之文學及藝術著作之著作人,除本條(二)(三)項特別規定外,享有下列授權之專有權利:乙、由原廣播機構以外之機構將已傳播之著作,予以轉播或有線傳播方法之公開傳播。丙、以播音器或其他類似器具以信號、聲音或影像,將著作之廣播公開傳播。」與前述著作權法規定有別。二、近來旅館業者就旅館業者將有線播送系統(第四台)節目傳送至客房及自行裝設衛星電視(俗稱大、中、小耳朵)播放給客人觀賞,是否為前述「公開播送」之行為,有無「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適用,滋生疑義,由於上述旅館業傳送第四台或衛星電視節目至客房之方式(如附圖所示),涉及架設無線、有線播送系統之電信工程技術問題,爰請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等有關單位就旅館業上述行為究有無發射電波或傳送信號設備等技術性問題惠提意見,俾釐清著作權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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