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1847號
要旨
有關 貴會函稱 貴會所屬「音樂著作使用委員會」係依舊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所成立,在「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未制訂前, 貴會係經本部核准國內唯一依法收取音樂著作公開播送、演出費之公益性社團乙節與法理、事實均有出入,本部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八十…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函稱 貴會所屬「音樂著作使用委員會」係依舊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所成立,在「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未制訂前, 貴會係經本部核准國內唯一依法收取音樂著作公開播送、演出費之公益性社團乙節與法理、事實均有出入,本部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二)內著字第八二一一○二二號、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二)內社字第八二一三一一五號暨八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台(八十三)內著字第八三○九八四三號函(如附件)已有所澄清,請 貴會勿再強調 貴會係依舊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成立之團體,復請 查照。說明:依據 貴會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協輝字第一三三五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