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1906號
要旨
所詢有關翻譯書禁止銷售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聯版字第二一七號函。二、有關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適用疑義,本部已製有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適用說明,隨文檢送上述說明乙份,請參考。另貴公司所詢貴公司已盡相當…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翻譯書禁止銷售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聯版字第二一七號函。二、有關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適用疑義,本部已製有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適用說明,隨文檢送上述說明乙份,請參考。另貴公司所詢貴公司已盡相當通知義務,於本年六月十二日後,若仍發生書商、書店故意或疏忽而與讀者發生銷售行為,貴公司是否仍需負擔法律責任及該等書店書商若處美國、加拿大等地,則貴公司是否仍需負擔法律責任乙節,爰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上述問題已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依法認定之。三、對本解釋如仍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一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