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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1355號

會議日期 83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多媒體著作仲介及所需利用之各類著作權及著作權法律之適用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公司八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八三)柏總字第○○六號函辦理。二、按多媒體產品係科技發展新興之媒介物,有關著作權法之…

令函要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多媒體著作仲介及所需利用之各類著作權及著作權法律之適用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部著作權委員會案陳 貴公司八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八三)柏總字第○○六號函辦理。二、按多媒體產品係科技發展新興之媒介物,有關著作權法之適用,仍應依現行法各相關規定決定之,至於未來是否界定為獨立著作類別,將視國際著作權法制發展趨勢,再予置評。三、又利用他人之著作製成多媒體產品,除有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利用)之情形外,仍應徵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如何取得同意或授權,係屬私權契約行為,應由當事人雙方商談洽訂之,業者如以洽談費時,費力而不與權利人洽妥授權利用事宜,可能仍難免著作財產權人提起著作權侵害之訴追及賠償之請求。四、至於貴公司擬以著作財產權人立場及其他類著作財產權人合組多媒體著作仲介團體,或者與多媒體團體(使用人立場)合組多媒體使用仲介團體乙節,因本部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研擬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草案)」目前在行政院審議中,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現階段如欲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律,成立團體者,祇要依法申請、設立,本部無意見。五、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草案(第六稿),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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