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0959號
要旨
貴會函請本部依著作權法規定對於貴會發行之一千餘種科技類書籍授予強制授權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
令函要旨
貴會函請本部依著作權法規定對於貴會發行之一千餘種科技類書籍授予強制授權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售。」至前述條文第一項所定「受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查本部所製「著作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適用說明」已有釋明。是貴會來函所稱翻譯之一千餘種科技類書籍,如係受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則應依前述規定辦理。至申請翻譯權強制授權之許可,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始得翻譯並以印刷或類似之重製方式發行之,本案著作既已於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完成,即無前述條文之適用,所請授予強制授權乙節,於法未合,礙難辦理。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及著作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適用說明各乙份,請參考。四、貴會對本案如仍有著作權法之疑義,請逕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一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