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0458號
要旨
所詢錄影帶之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五月九日函。二、所詢疑義,說明如后:(一)「沒有影像而有類似的聲音之錄影帶,可否據以為證,提出違反著作權法之告訴?」乙節,綠涉舉證責任及證據力之認定問題,屬司法機關權責,應由司…
令函要旨
所詢錄影帶之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五月九日函。二、所詢疑義,說明如后:(一)「沒有影像而有類似的聲音之錄影帶,可否據以為證,提出違反著作權法之告訴?」乙節,綠涉舉證責任及證據力之認定問題,屬司法機關權責,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二)按「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詢「錄影帶出租業在獲得版權所有權人之授權後,於所有權人所附送的版權直側標範圍內,所重製之錄影帶,是否為盜版帶,有否違反著作權法?」乙節,所稱「版權所有權人」,究係何指,尚有疑義,如係指著作財產權人,依上揭規定,應視其授權契約之內容而定。三、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乙份,請參考。本案如仍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一四,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