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10638號
要旨
所詢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有關出資聘人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三年五月九日(83)公會字第六二一五○號函。二、按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之。但…
令函要旨
所詢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有關出資聘人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三年五月九日(83)公會字第六二一五○號函。二、按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之。但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其中何種情形係屬該條文所定「出資聘人」之範疇,緣攸關民法之規定,非本部權責所能解釋,謹就學說中認係屬上述條文所謂「出資聘人」之情形,提供參考:(一)依民法第四百九十條之規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著作,他方於著作完成時,給付報酬之情形,此即所謂「承攬契約」。(二)依民法四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聘人完成一定之著作,給付報酬之情形,此即所謂「僱傭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