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9718號
要旨
關於翻譯受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於著作權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得否再行出借、出租或贈與等問題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八三)圖協祥字第○○二號函。復 貴報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函。復 台端八十三年四月…
令函要旨
關於翻譯受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於著作權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得否再行出借、出租或贈與等問題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八三)圖協祥字第○○二號函。復 貴報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函。復 台端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八三)辰函字第○四○三○號。二、按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售。」。為使各界瞭解上述條文內容,本部製有著作權法一百十二條適用說明,隨文檢送上述說明乙份,請參考。又上述條文第二項僅禁止「銷售」之行為,是關於「出借」、「出租」或「贈與」等行與自非該條文所禁止之行為。三、對本解釋如仍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一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