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9240號
要旨
台端所詢有關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小說出租業應如何因應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監察院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八三)院臺壹乙字第三九二○號函轉 台端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函辦理。二、查依據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凡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翻…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有關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小說出租業應如何因應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監察院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八三)院臺壹乙字第三九二○號函轉 台端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函辦理。二、查依據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凡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翻譯受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此種翻譯書籍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以後即不得再行重製,且在本(八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之後,此種書籍即不得再行銷售,此即出版業及圖書業界所稱之「六一二大限問題」。又與上述問題相關者係指翻譯書籍而言,並非泛指所有的書籍。隨文檢送「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適用說明」乙份,請參考。三、復查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因此,小說出租業者出租小說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小說出租業者所出租的小說如果是自己購買的,而且所購買的是合法版本的小說,則依上述條文本文的規定,自得出租該小說而不必得到小說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二)如果小說出租業者所出租的小說不是自己購買的,或者所購買的是盜版品,則無上述條文之適用,如再加以出租即可能屬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行為,而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三)如果小說出租業者所出租的小說係翻譯小說,則另須注意下列事項:1.如果所出租的翻譯小說是在八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以前所購買,而且是合法版本,則在八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之後仍可繼續出租。2.如果所出租的翻譯小說係於本(八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之後始行購入者,則:(1)如該小說無前揭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的適用,而且是合法版本,則仍可繼續出租。 (2)如該小說有前揭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的適用,則由於該等翻譯小說可能是侵害著作權之物,如再加以陳列出租,亦有可能符合前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而有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四、至於是否有侵害,係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依法認定,併予說明。五、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乙份請參考,對本解釋如仍有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一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