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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8421號

會議日期 83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台端八十三年四月七日函請返還「流行歌曲、詞、歌唱錄音帶」(錄音著作)著作權登記案所繳交之錄音帶(即著作樣本)及申請規費新台幣一千一百元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四月七日(本部收文日期為同年四月十四日)書函。二、按依著作權法第…

令函要旨

台端八十三年四月七日函請返還「流行歌曲、詞、歌唱錄音帶」(錄音著作)著作權登記案所繳交之錄音帶(即著作樣本)及申請規費新台幣一千一百元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四月七日(本部收文日期為同年四月十四日)書函。二、按依著作權法第一○五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申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者,應繳納申請費、登記費及公告費。」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著作樣本為申請著作權登記所須繳交之項目之一,及「申請登記繳交之著作樣本及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為准駁之處分後,不得請求發還。」為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先予敘明。台端前於八十二年二月十八日申請「流行歌曲、詞、歌唱錄音帶」(錄音著作)著作權登記案,既經本部於同年三月九日台內著字第八二○四○九五號函核准登記在案,台端雖得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自請撤銷著作權登記,惟請求發還該申請案所繳交之錄音帶(即著作樣本)及申請規費一事,依上開規定,著作樣本經主管機關為准駁之處分後,不得請求發還,及業已完成著作權登記程序,申請規費實無從發還,本部礙難辦理。三、又台端前於本部八十二年三月九日核准台端「流行歌曲、詞、歌唱錄音帶」(錄音著作)著作權登記並核發登記簿謄本後,同年五月十二日及六月十一日來函請求取消該項登記並返還該登記案之錄音帶(著作原件)及規費一事之全程處理情形及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業經本部於同年七月六日以台內著字第八二一五七一三號函復在案,來函謂以所請受阻,遂在主辦人支配之下,最後得到著作權登記簿謄本一事,似有誤解,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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