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7495號
要旨
貴院函囑對檢附之備忘錄是否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創作,就學術專業表示意見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院刑正字第五一○四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
令函要旨
貴院函囑對檢附之備忘錄是否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創作,就學術專業表示意見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院刑正字第五一○四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法第九條明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另「語文著作」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例示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是來函所附備忘錄如無本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者,應屬上揭「語文著作」。又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係出於各人個別獨力創作之結果,相互間無抄襲之情事,其縱使與他人著作相似或雷同,各人就其著作均得享有著作權,併予說明。三、隨文檢還所附備忘錄原本譯本之影本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