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6907號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相關問題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三月廿一日信孚字(八十三)第○七一號函。二、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完成之外國人之著作,合於本法修…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相關問題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三月廿一日信孚字(八十三)第○七一號函。二、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完成之外國人之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而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因此外國人之著作如於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以後完成,合於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在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之規定,雖未依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申請著作權註冊,惟依上述規定,上述著作自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以後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但無溯及保護之問題(著作權法第一百十四條參照),亦即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利用人所為任何利用該著作之行為,並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台端所詢問題一、二請參考上述說明。三、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譯受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權人同意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者外,不得再重製。」依本條文規定,受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始有本條文之適用。是前揭外國人之著作,由於不受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之保護,自無本條文之適用,不生違反本條文規定之問題。所詢問題三、四請參考上述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