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6834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三月廿日函。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有明文。另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亦有例示,又本法第九條明定「不得為著…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三月廿日函。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有明文。另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亦有例示,又本法第九條明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故台端所詢「一套以公式算出郵遞區號之方法」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及申請何種著作之著作權登記乙節,請參考上述規定。至關於如何申請著作權登記,請參考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之規定。三、復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權,與其是否申請著作權登記無關。另關於著作權登記之效力,查本部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三一四一號函說明二、已有釋明,請參考。至所詢「是否屬於發明專利之範圍?」乙節,緣專利權非本部職掌,請洽其主管機關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及本部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三一四一號函影本各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