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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6547號

會議日期 83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三月十日(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收文)函。二、台端所詢事項茲函復如左:(一)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同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無…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三月十日(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收文)函。二、台端所詢事項茲函復如左:(一)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同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無本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縱未經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先予敘明。(二)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美術著作」之「美術工藝品」係包含於美術之領域內,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單一物品之創作,例如手工捏製之陶瓷作品、手工染織、竹編、草編等均屬之,其特質為一品製作,亦即為單一之作品。台端所詢以一種動物成長後脫去的外殼和一種植物黏製成的工藝品是否屬美術著作,可否申請登記著作權,請參考前述規定自行認定。(三)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謂「創作」則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並不受材質之運用限制。所詢他人以 台端創作先發明之材質再組合成形狀不同者,是否侵犯 台端之著作權一節,因所稱之動物外殼及植物等材質,均為自然界之物,並非台端之發明,先予敘明。又著作權係保護觀念及構想之表達方式,著作使用之材質不在著作權之保護範圍內,使用相同之材質之行為與著作權無關。(四)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有保持其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同一性之權利」,即著作人有維持其著作之原狀,保持其著作名稱、著作內容或形式相同,不受任何人變更之權利,任何人未經著作人同意,不得竄改其著作內容、變更其著作名稱或為其他內容或形式上之改變,稱為同一性保持權。而同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其他依著作之性質、利用目的及方法所為必要而非實質內容之改變」係指為免同一性保持權妨害文化之發展及著作之利用而概括允許之非實質內容之改變。例如報社合法利用他人攝影著作,著作原來規格為八吋十吋見方,為製版之必要而將之縮小為五吋七吋見方,則此種改變在著作之性質、利用之目的及方法上,均屬必要且未涉及實質內容之改變,應不受同一性保持權之限制。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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