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4914號
要旨
貴公司函詢節目製作過程中遭遇之著作權問題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二月廿二日(八三)華稽字第○一七四號函。二、貴公司所詢問題分述如次:(一)貴公司出資並自行製作完成(俗稱內製)之節目,究竟著作完成於何時,係於八十一年六月十…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節目製作過程中遭遇之著作權問題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二月廿二日(八三)華稽字第○一七四號函。二、貴公司所詢問題分述如次:(一)貴公司出資並自行製作完成(俗稱內製)之節目,究竟著作完成於何時,係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施行前完成,抑或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完成?又著作人係貴公司抑或係貴公司之受雇人?由於來函並未指明,本部無從表示意見。(二)貴公司前揭函說明二所稱貴公司購買之歷史性資料及貴公司製作完作之新聞性節目,第三者未經貴公司同意擅自使用此節目畫面,是否侵害貴公司權益?所稱歷史性資料之內容為何?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貴公司製作之新聞性節目中之型態如何?是否亦受著作權法保護?貴公司如何利用該等資料於節目中?另第三人利用之行為態樣如何?與貴公司原先利用之資料是否相同?於來函中並未說明,本部無從判斷。復查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故所詢具體個案,有無違反著作權法?自應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三、檢送著作權法及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一)、(二)二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