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5754號
要旨
台端代理曾萬全先生函請釋示將平面美術著作製成立體化製成品是否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一案,檢送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八十三)內著字第八三○三七九三號函影本一份,請 參考。說明:復 貴律師八十三年三月七日(八三)台鴻律字第○三○七○一號函。
令函要旨
台端代理曾萬全先生函請釋示將平面美術著作製成立體化製成品是否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一案,檢送本部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八十三)內著字第八三○三七九三號函影本一份,請 參考。說明:復 貴律師八十三年三月七日(八三)台鴻律字第○三○七○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