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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4767號

會議日期 83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函。二、按「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所詢中國時報等十一項報紙、雜誌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是否屬上揭條文之情形…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函。二、按「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所詢中國時報等十一項報紙、雜誌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是否屬上揭條文之情形,自應依具體個案報導之內容加以認定。又「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文第五款亦定有明文,有關高普考與大學聯考等十一項考試,是否屬上揭第五款之情形及其法令依據為何?請逕洽各該主管機關考選部與教育部。三、營利出版社所出版之營利書籍,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所定之「新聞紙、雜誌」?按新聞紙、雜誌及書籍類,依出版法第二條之規定有別,則營利出版社所出版之營利書籍,自非屬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所定之「新聞紙、雜誌」。檢送出版法第二條規定之影本,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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