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4538號
要旨
所詢有關兩廳院(國立中正文化心之國家戲劇院及音樂廳)節目演出之中場休息、觀眾獻花及謝幕時,觀眾予以攝影、錄音或錄影或與演出人員合照,有否侵害著作權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兩廳院(國立中正文化心之國家戲劇院及音樂廳)節目演出之中場休息、觀眾獻花及謝幕時,觀眾予以攝影、錄音或錄影或與演出人員合照,有否侵害著作權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例示本法保護之著作,是兩廳院節目表演之中場休息、觀眾獻花及謝幕,似非屬「著作」之範圍,與上述規定有別,因此,觀眾予以攝影、錄音或錄影或與演出人員合照,應無涉及著作權之問題。三、若觀眾擅自所拍攝或錄音之內容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者,其有關權利人之救濟途徑及侵害物之處理,查著作權法第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及第七章「罰則」已有明定,反之,則無著作權法之問題。又侵害物之處理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已有明定,亦即需循法律途徑解決,自不可隨意沒收他人之底片,併予說明。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