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4967號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八十三年二月廿三日(83)特生解字第四○六號函。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著有明文,又同法第廿…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八十三年二月廿三日(83)特生解字第四○六號函。二、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著有明文,又同法第廿二條復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以印刷等方法重製他人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是貴中心所詣若有其他雜誌欲轉載貴中心所出版季刊之文章,應由何人同意?按依上述規定,如轉載者無合理利用之情形者,自應徵得該文章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又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其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人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併請參考之。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及檢還自然界保育季刊各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