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4971號
要旨
所詢選載報刊文章有關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函。二、按語文著作著作人專有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改作或編輯、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
令函要旨
所詢選載報刊文章有關著作權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函。二、按語文著作著作人專有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改作或編輯、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因此,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之語文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故所詢選載或選譯報刊文章印製成書,係涉及前述重製、改作或編輯之行為,除合於前述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至是否應徵得原報刊之同意應視原報刊是否為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而定。三、復按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因此,違反上述規定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應依具體個案事實由司法機關加以認定之,併予敘明。四、隨文檢還人間寶鏡一書,並檢送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一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