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4522號
要旨
所詢游素素等三員依據行政院頒「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配合施政計畫研提研究發展項目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究應歸屬機關本身抑或個人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八十三)公會字第六○八八○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一百十…
令函要旨
所詢游素素等三員依據行政院頒「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配合施政計畫研提研究發展項目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究應歸屬機關本身抑或個人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八十三)公會字第六○八八○號函。二、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對於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又「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之,但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條著有明文,先予敘明。三、所詢游素素等三員服務於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時,依據「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配合施政計畫研提研究發展項目完成之著作,如係完成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前,又係出資聘尺完成之著作且未另有約定者,則依上述條文本文之規定,其著作權應歸出資人享有,反之,則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