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2872號
要旨
貴署為偵辦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七一號案件,函請本部查復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三年一月廿四日中檢輝仁字第○四二五九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貴署所詢事項茲函復如后:(一)「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之程序及審核之標…
令函要旨
貴署為偵辦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七一號案件,函請本部查復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三年一月廿四日中檢輝仁字第○四二五九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貴署所詢事項茲函復如后:(一)「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之程序及審核之標準為何?」乙節,按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法定著作縱未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同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所定之著作權登記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否,全憑申請人之意思決定之,又同法第七十七條明定不受理登記之情形,故申請人申請著作權登記,如無該條所定不受理登記之情形者,本部即應依法准其登記,並不作實質審查。至有關著作權登記之申請程序,茲檢附「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乙份,請參考。( 二 ) 「如經核准著作權登記後, 有他人對著作權有異議時,本部如何處理?」乙節,按著作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登記後發現有同法第七十七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即本部)應撤銷其登記。是當前揭所詢情形發生時,檢舉人得附具證據向本部提出檢舉,由本部依法處理之。三、又關於著作權登記之效力,查本部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三一四一號函已有函釋,茲檢送前揭函影本乙份,請參考。四、另本部受理檢舉撤銷著作權註冊或登記案件,其檢舉事由如與司法機關受理訴訟案件之涉訟事由相同時,本部均俟司法機關偵查終結或判決確定後再依司法機關認定之事實處理,茲檢送本部七十七年三月五日台(77)內著字第五七○八三六號函及法務部七十七年四月六日法77檢五七六二號影本各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