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3310號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語文著作著作人專有重製權、公開口述…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語文著作著作人專有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而上揭所稱「重製」,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因此,重製受本法保護之著作,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是所詢A刊未經同意影印論文留底分送他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節,請參考上述條文規定。又有關著作權侵害之認定,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認定之。三、復依本法第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及第七章「罰則」之規定,侵害著作權者,負有民事及刑事責任。故著作權被侵害者得循司法程序訴請司法機關予以救濟,併予說明。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