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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2691號

會議日期 83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台灣省政府新聞處八十三年元月廿一日新四信字第三○一一五○號書函轉 台端八十三年元月十九日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台灣省政府新聞處八十三年元月廿一日新四信字第三○一一五○號書函轉 台端八十三年元月十九日函辦理。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六款規定:「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另同法第十一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十一條..對於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是有關來函所指錶殼設計圖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及其著作權歸屬之疑義,請參考上述條文,合先敘明。三、復按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複印他人之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或授權始得為之;另有關將平面圖形著作按圖施工製成製成品,是否為重製、改作之疑義?查本部八十二年六月五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一二二一六號函及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八二)內著字第八二三一一一三號函已有釋示,是台端所詢台端原任職公司於台端離職後如仍擅自複印台端之設計圖面去作錶殼販賣,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節,請參考上述規定及釋函。又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故是否構成侵害,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四、隨文檢送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十一修條文及現行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及前揭釋函影本各乙份,請參考。五、來函所詢著作權法相關問題,如尚有疑義,請撥電話三五六「五四一八,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第二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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