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3476號
要旨
關於第四台接收衛星電視節目再同步轉送客戶收視之行為,究係侵害何人之著作權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三年二月二日(八十三)間法字第○一九八八號函。二、查第四台接收衛星電視節目,不論之後或同時,如再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
令函要旨
關於第四台接收衛星電視節目再同步轉送客戶收視之行為,究係侵害何人之著作權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三年二月二日(八十三)間法字第○一九八八號函。二、查第四台接收衛星電視節目,不論之後或同時,如再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均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公開播送」之行為,前經本部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八十二)內著字第八二三一九六○號函司法院並副知貴局在案。三、復查公開播送係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種類之一,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因此,受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保護之外國人著作,不論其授權任何國家國人,或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任何國家國人公開播送其著作,第四台接收該著作予以(包括同步)公開播送,仍應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