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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2759號

會議日期 83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元月十九日函(本部二十五日收文)。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分別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元月十九日函(本部二十五日收文)。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分別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又「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在家庭及其家居生活以外聚集多數人之場所之人,亦屬之。」亦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四款分別著有明文,台端所詢事由一,:「當事人將著作完成之電腦程式及電路圖個案資料,………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公開』?或『公開性』?又………,應具備什麼要件,方始能構成法律上之『公開』?或『公開性』?」乙節,如所詢問題係指有關著作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定「公開發表」之定義,則請參考上述規定。三、另所詢事由二略以:「事質上,………。乙者之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等情事,係屬犯罪行為有無之問題,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非本部權責所屬,礙難表示意見。四、又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本部受理著作權之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並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而准予登記;如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依同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應「撤銷」其登記。是貴公司所詢事由二後段所詢「乙者之行為不尊重甲者存在,今甲者欲將該個案資料之著作權證書予以申請『塗銷』,………?」乙節,依前揭所述規定,如甲者認為某案著作權登記(註冊)有虛偽陳報之情事,自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檢舉。五、隨函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第一、二冊各乙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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