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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1256號

會議日期 83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貴署函請釋示有關「誰之過」乙書著作權歸屬法規適用問題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署八十三年元月四日(八三)警署刑防字第五七四七八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及貴署本案承辦人於八十三年元月十四日親送本案有關案卷及「誰之過」乙書致部辦理。二、有關所…

令函要旨

貴署函請釋示有關「誰之過」乙書著作權歸屬法規適用問題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署八十三年元月四日(八三)警署刑防字第五七四七八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及貴署本案承辦人於八十三年元月十四日親送本案有關案卷及「誰之過」乙書致部辦理。二、有關所詢「貴署刑事警察局於七十年間,對外公開徵文所收錄之青少年犯案實例文稿二十篇。」乙節,該等著作之著作權歸屬為何?查本部八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十)內著字八○七三○二九號函之說明二(二)及法務部八十年十二月四日法八十律第一八○三八號函已有函釋,茲檢送前揭二函影本各乙份,請參考。三、又按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及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另同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是「劉俠小姐將前述青少年犯案實例文稿予以改撰,編寫成「誰之過」乙書。」乙節,是否應徵得前述該等著作著作權人之同意?及是否為衍生著作?請參考前述規定。四、次按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對於依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不適用之。」查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之。但當事人問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則「誰之過」乙書之著作權歸屬為何?亦請參酌上述規定。五、復查「誰之過」乙書之內容,除有劉俠小組改撰之主文外,尚有基督教勵友中心應劉俠小姐之請,編寫之輔導建議,上開輔導建議,依法仍得享有著作權之保護,他人如欲利用,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利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併予說明。六、隨文檢還本案有關案卷及「誰之過」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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