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301516號
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著作權法保護美術著作之範圍為何?及其保護是否及於將平面美術著作製成立體之產品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一月七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書法、…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請釋示著作權法保護美術著作之範圍為何?及其保護是否及於將平面美術著作製成立體之產品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一月七日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於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定有明文,至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七、二十八及第二十九條定有明文。三、按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製成品本身並非著作權保護之對象。所詢將平面之美術著作製成立體產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須視所稱之「立體產品」是否為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美術著作而定,如為美術著作,即屬衍生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如非美術著作,即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檢送本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台(八一)內著字第八一二四二七六號函影本及著作權法各一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