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233991號
要旨
有關台端函詢將圖形著作使用於商品包裝上之型態是否有被誤認為係屬商標使用之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諮詢申請書辦。二、依台端所送著作權登記簿謄本影本所示,來函所稱之「白沙灣」圖形著作,顯係美術著作之誤,合先…
令函要旨
有關台端函詢將圖形著作使用於商品包裝上之型態是否有被誤認為係屬商標使用之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 台端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諮詢申請書辦。二、依台端所送著作權登記簿謄本影本所示,來函所稱之「白沙灣」圖形著作,顯係美術著作之誤,合先說明。三、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任何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依上開規定,其著作人(或受讓著作財產權之人),自有重製之權利;所詢將圖形著作圖案使用於商品包裝上之型態,是否係為圖形著作之正當使用一節,請參考上述規定。四、台端函詢將准登記之著作圖案使用於商品包裝上之型態,是否有被誤認為係屬商標使用一節,查商標非本部職掌事項,有關商標之疑義請逕向該主管機關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