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秘台廳刑二字第00271號
要旨
關於違反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否處罰疑義一案,經本院刑事廳研究,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局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八二)強版四字第二五二八五號函,轉據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八二)北市圖公六字第…
令函要旨
關於違反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否處罰疑義一案,經本院刑事廳研究,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依 貴局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八二)強版四字第二五二八五號函,轉據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八二)北市圖公六字第○九九號函辦理。二、經本院刑事廳研究結果:著作權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翻譯之重製物,於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即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滿二年後,不得再行銷售,同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如違反該項規定再行銷售,且有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直接故意,可認為有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所列「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情形時,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罰。三、前開研究意見僅供參考,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如有具體案件仍應由法官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妥適裁判,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