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233764號
要旨
承詢有關電影片後續拷貝申請准演執照涉及著作權法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82)強影二字二五八八五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有關電影片發行公司取得電影片出品公司授權之「台灣區版權」或經原出品公司授權「發…
令函要旨
承詢有關電影片後續拷貝申請准演執照涉及著作權法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82)強影二字二五八八五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二、有關電影片發行公司取得電影片出品公司授權之「台灣區版權」或經原出品公司授權「發行」之電影片,是否可以適用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發行」之定義,在約定之期間內,自行在台沖印重製拷貝乙節;因上揭授權係屬民法私契約行為,是被授權人電影公司可否在約定期間內,自行在台沖印重製拷貝,應依契約內容認定之。三、按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完成享有著作權,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依申請人陳報,不作實質審查,又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之種類包括「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及出租」等權利;因而其登記簿謄本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範圍為「全部」者,即指著作財產權人享有「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及出租」等項權利。惟對登記事項如有爭議,當事人仍應舉證。四、至著作權是否須經登記始生效力,及未經登記之著作財產權關係如何認定等節,除說明三、外,另本部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台(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三一四一號函說明二、已有釋明,茲檢送上揭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