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233735號
要旨
所詢貴處出資委請三家電視公司製作各項省政電視宣導節目,其著作權之歸屬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二年十二月廿七日八二新二字第一五二四八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同法第十三條規定,「著…
令函要旨
所詢貴處出資委請三家電視公司製作各項省政電視宣導節目,其著作權之歸屬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二年十二月廿七日八二新二字第一五二四八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同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復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因此,電視公司製作各項省政電視宣導節目,是否即為各該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參考上述規定加以定之。三、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復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貴處欲重製各該宣導節目,除合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又依貴處與電視公司之間所訂之授權合約,電視公司是否得同意貴處重製各該宣導節目,應視電視公司是否享有該節目之著作財產權抑或是否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再授權而定。四、本案如仍有有關著作權之疑義,請撥電話(○二)三五六五四二一與本部著作權委員會二組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