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83)內著字第8233666號
要旨
貴會函詢「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以下簡稱「著協」),是否為奉本部核准國內唯一收取音樂著作公開播送、演出費之社團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收文) (82)音委字一四三號函。二、有關…
令函要旨
貴會函詢「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以下簡稱「著協」),是否為奉本部核准國內唯一收取音樂著作公開播送、演出費之社團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收文) (82)音委字一四三號函。二、有關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前現階段音樂團體之性質,本部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台(82)內著字八二二○二二號函已有澄清(附件),基此,目前並無所謂「內政部核准國內唯一收取音樂著作公開播送、演出費之社團」。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自得依民法之規定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是以,前揭「著協」如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自亦得代其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併予敘明。

